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 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的工作安排及《关于加快推进莱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莱信用办【2021】1号)工作要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全市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诚信经营,推动各级各部门规范有序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 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 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求,在从事相关许可、经营、管理、 服务活动之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一)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各行政机关 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各类 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单位
1.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包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
2.承担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包括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建筑市场、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 子商务、统计调查、会展和广告、中介服务业、家政、环保、政 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文化、体育、旅游、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教育、农业、司法等领域)。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莱阳”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部门: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 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进行公 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相关职能部门)
(三)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事项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有关部门先行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 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修复型信用承诺模板按“信用中国”统一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法院、各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职能部门)
(六)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实际,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参考“信用莱阳”信用承诺板块)(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四、承诺内容
(一)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四)依法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莱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程序
(一)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行业领域实 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信用莱阳”网站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承诺书可参考附件格式,各单位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身业务实际,结合“信用莱阳”信用承诺书模板内容,制定特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作出信用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告知行 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 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 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产生后,各镇、街人民政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电子版在“信用莱阳”申报提交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莱阳”向社会公示。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莱阳”网站自主申报提交信用承诺书。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提报公示。
六、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 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各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 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今年8月底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格式文本,报市信用办备案并在“信用莱阳”网站公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 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坚持依法依规和自愿相结合。除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准入前的前置条件;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按照社会成员自愿承诺 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信用承 诺将纳入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 管的参考。
(三)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若违背承诺约定, 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莱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依 规采取约束或惩戒。
(四)定期通报制度。市信用办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 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 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莱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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